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營運判斷能力。
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經營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產業知識。
6.國際市場觀。
7.領導能力。
8.決策能力。
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共11位,包含4位獨立董事及3 位具員工身份董事(佔全體董事成員比例36.36%及27.27%),符合獨立董事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及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之目標。截至一一二年底,獨立董事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獨立董事之規範,董事會成員符合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吳清源董事長、吳麗珠副董事長及吳奕成董事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獨立董事間或獨立董事與董事間亦不具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