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計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計未分配盈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階段,但所處產業環境會因其他外在因素而變化,且本公司仍將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力求成長,於盈餘分配時,除先考量實際盈餘情形外,應就公司對未來資金之需求、稅制以及對股東之影響進行擬議,並在維持穩定之股利目標下,決定股利發放情形,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並依公司法規定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